第四条 义务
1、 世界职业跆拳道联盟应协助各国家协会,能够圆满地进行世界职业跆拳道联盟公认的升级、段的业务。
2、 各省支部长或本联盟认可的有关单位应忠实地履行审查业务的各项任务。
3、 申请者应遵守有关本联盟的审查规定。
第五条 推荐权
1、 被本联盟认定能圆满进行审查业务,掌握该地区内70%以上加盟会员的支部支部长才拥有把申请者推荐给本联盟的权力。
2、 尚未拥有升级审查推荐权的单位,在具备上述条件之前,对本联盟只拥有个别推荐权。
3、 在未加入到世界职业跆拳道联盟的国家中,对公认师范所进行指导的修炼者,根据公共机关确认由指导师范推荐。